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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将自7月1日起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发布日期] 2014-06-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出口商;核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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