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发布日期] 2014-11-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消费税;环节;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