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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
[摘要]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已经取得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有意愿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010-65195373。
[发布日期] 2014-1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支付;公告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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