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0号
[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限制;公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