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摘要]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总署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