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8年第121号
[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加工;禁止;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