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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二、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三、其他相关操作仍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提升保税监管领域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境货物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主管海关或进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企业选择向主管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日期] 2016-04-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申报;海关;保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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