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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46号(关于出口至台湾的粮食及其制粉退税或退还保证金事宜)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 2012-09-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食品科学和技术
[关键词] 台湾;出口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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