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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6-01-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香港;手表;自有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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