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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海关程序)
[摘要]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中、新两国签署,将自2011年10月24日起生效。为配合《议定书》的实施,现就修改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条文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公告》附件1规则十二修改为:
[发布日期] 2011-10-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新加坡共和国;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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