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发布日期] 2005-08-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报关;注册;登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