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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8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保证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运行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经过前期准备和测试验证,海关总署定于2011年4月1日起启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原报文传输格式不变。原临时使用的SITA网地址BJSHGCA将于2011年5月31日起停止使用。请各航空公司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工作,并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进行传输测试,测试成功后切换至正式接收地址,并停止向原临时地址传输数据。切换相关技术资料可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www.chinaport.gov.cn“口岸公告栏”下载。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 1.24小时热线电话:010-95198,13911827855
[发布日期] 2011-03-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地址;舱单;口岸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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