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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三、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四、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六、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七、对于未列入《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可比照本公告第...八、海关总署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商品名单》,并对外公告。九、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
[摘要]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发布日期] 2006-03-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货物;公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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