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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对境内区外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二、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区内...四、自2008年2月15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规定不征...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1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境内区外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予退税,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的,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发布日期] 2008-04-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区外;区内;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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