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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为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政策,现就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基金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称受托方)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二、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发布日期] 2014-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受托;委托方;加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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