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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发布日期] 2009-12-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多巴胺;莱克;进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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