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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75号(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发布日期] 2015-11-27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检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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