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616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二、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三、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四、除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五、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六、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摘要]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附件2)。
[发布日期] 2006-08-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口岸;属地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85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