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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第五条 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第7号令(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摘要]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第7号令(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4-01-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出口配额;煤炭;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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