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调整光盘复制管理政策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光盘复制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办理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格式见附件1)。申请单位凭该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凭该批准证到进出口口岸海关办理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所在地已进行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区,可凭该批准证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发布日期] 2016-05-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光盘;备案;新闻出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