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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摘要]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 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 356项商品编码。 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发布日期] 2015-11-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企业;认证;商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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