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4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的核准日期为准)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K”,例如,山西省第2项应填写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K1402),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
[发布日期] 2009-01-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外商投资;项目;优势产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