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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走私、违规企业,系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第三条 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第五条 外经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第六条 外经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第七条 外经贸企业的行为符合上述处罚条款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择其重...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摘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02-0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走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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