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摘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7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 “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321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其他浆粕的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90、4703210090、4706100090和4706300090。
[发布日期] 2013-11-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