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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三、试点海关。四、试点企业。五、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六、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摘要]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发布日期] 2016-09-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台湾;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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