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doc
[发布日期] 2015-12-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大韩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