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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海...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9日施行。
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摘要]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发布日期] 1989-06-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警械;海关;走私
[时效性] Half_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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