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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三)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展览活动方案;(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五)场地使用协议;(六)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七)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文化部、海关总署印发了《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市发〔2009〕21号),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现就美术品进出口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发布日期] 2009-07-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美术品;进出口;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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