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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发布日期] 2012-06-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征收;电子产品;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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