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的公告)
[摘要] 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办理进口汽车整车转关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整车应当具备全程提单;
[发布日期] 2014-0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转关;整车;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