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四国及地区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2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6-05-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