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2015年5月,巴西报告首例寨卡病毒病病例。2016年2月2日(北京时间),WHO宣布,新生儿小头症和其他神经系统病变,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些病例可能与寨卡病毒流行密切相关。截至2016年2月底,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等40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当前寨卡病毒在全球范围的传播出现上升态势,疫情跨境传播风险加大,欧洲、北美等地的多个国家报告发现输入性病例,我国大陆已出现10例输入性病例,同时我国台湾也报告1例输入性病例。2015年12月,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防止寨卡病毒感染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根据当前各国寨卡病毒病疫情形势,为进一步防控寨卡病毒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有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发布日期] 2016-03-02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病毒;病例;检疫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