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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95号(关于公布2014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3-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物项;许可证;两用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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