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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行。
[发布日期] 2015-11-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商品目录;海关总署;加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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