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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第3号公告
[摘要]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2-0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新闻出版;总署;外交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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