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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发布日期] 2010-11-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诊疗科目;综合医院;卫生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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