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
[摘要] 国人口发〔2010〕41号 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重要意义
[发布日期] 2010-06-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人口;流动人口;国家人口计生委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