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贯彻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9-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