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摘要]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发布日期] 2014-0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户口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