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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一)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处置机构提...(二)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处置机构提供) (三)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工...(四)暴露源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处置机构提供) (五)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处置机构提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摘要] 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我委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5-07-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职业暴露;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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