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国卫财务发〔2015〕85号 委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可从我委网站“财务管理”子站下载),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办法》实施前,委预算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和审批流程重新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对于符合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条件,材料齐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我委将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整改。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相关材料。《办法》实施后未按照规定报批或备案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我委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资格。
[发布日期] 2015-10-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