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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三、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六、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七、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八、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十一、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十二、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十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十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13-1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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