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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近期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印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强化监管、改进服务等基本原则。要求各地严格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一是坚持自愿,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二是商业保险机构应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三是商业保险机构网络应该健全,具有完成委托经办任务的一般条件;四是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并且提供相关支持。 《指导意见》对参与经办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委托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委托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监管。要求在经办过程中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注重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信息管理优势,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商业健康保险。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行为的约束。要求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和委托经办费用。
[发布日期] 2012-04-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机制;医疗保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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