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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第八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发布日期] 2013-09-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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