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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在医疗机构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类别医...(一)取得已注册执业范围外、同一类别高一层次的精神卫生专...(二)截至2014年5月1日,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三)在非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从事精神科...二、在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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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发布日期] 2014-07-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精神卫生专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专科医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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