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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复审结果的通报
[摘要] 我委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及相关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标准为11项(附件1),废止的标准为3项(附件2)。
[发布日期] 2015-04-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诊断标准放;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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