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摘要] 2008年10月,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规定了含乳15%以上乳制品三聚氰胺限量。近期,相关监管部门建议尽快明确含乳量低于15%和不含乳成分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为做好相关工作,我部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研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同时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经制定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公告,同时废止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 链接: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11-04-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限量值公告;含乳;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