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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发布日期] 2011-1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一一年;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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