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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摘要]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发布日期] 2012-04-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食品安全;一二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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