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卫发明电〔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中东地区2012年9月首次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以来,多个国家相继出现感染病例。近期,韩国暴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随着我国公民赴沙特朝觐时间临近,且我国与疫情发生地人员往来频繁,不能排除疫情再次输入我国的风险。为更好地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结合国际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特点、病例诊疗、院感防控的最新研究进展,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等技术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敏感性
[发布日期] 2015-06-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中东呼吸综合征;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